11/24/2009

《科學定律和倫理定律》from愛因斯坦


科學研究的是那些被認為是獨立於研究者個人而存在的關係。這也適用於把人本身作為研究物件的科學。科學陳述的對象還可以是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概念,像在數學中就是那樣。我們不一定要假設這種概念是同外在世界裏的任何客體對應的。但是,一切科學陳述和科學定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它們是「真的或者假的」(適當的或者不適當的)。粗略地說來,我們對它們的反應是「是」或者是「否」。

科學的思維方式還有另一個特徵。它為建立它的貫徹一致的體系所用到的概念是不表達什麼感情的。對於科學家,只有「存在」而沒有什麼願望,沒有什麼價值,沒有善,沒有惡;也沒有什麼目標。只要我們逗留在科學本身的領域裏,我們就絕不會碰到像「你不可說謊」這樣一類的句子。追求真理的科學家,他內心受到像清教徒一樣的那種約束;他不能放任或感情用事。附帶地說,這個特點是慢慢發展起來的,而且是現代西方思想所特有的。

由此看來,好像邏輯思為同倫理思維毫不相干。關於事實和關係的科學陳述,固然不能產生倫理的準則,但是邏輯思維和經驗知識卻能夠使倫理準則合乎理性,並且連貫一致。如果我們能對某些基本的倫理命題取得一致,那麼,只要最初的前提敘述得足夠嚴謹,別的倫理命題就能都由它們推導出來。這樣的倫理前提在倫理學中的作用,像公理在數學中的作用一樣。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根本不會覺得提出「為什麼我們不該說謊」這類問題是無意義的。我們所以覺得這類問題式有意義的,是因為在所有這類問題的討論中,某些倫理前提被默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於是,只要我們成功地把這條倫理準則追溯到這些基本前提,我們就感到滿意。在關於說謊這個例子中,這種追溯的過程也許是這樣的:說謊破壞了對別人的講話的信任。而沒有這種信任,社會合作就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難。但是要使人類生活成為可能,並且過得去,這樣的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這意味著,從「你不可說謊」這條準則可追溯到這樣的要求:「人類的生活應當受到保護」和「痛苦和悲傷應當盡可能減少」。

但這些倫理公理的根源是什麼呢?它們是不是任意的?它們是不是只是以權威為根據而建立起來的?它們是不是來自人們的經驗並且間接地受著這些經驗的制約呢?

從純邏輯看來,一切公理都是任意的,倫理公理也視如此。但是從心理學的和遺傳學的觀點來看,它們絕不是任意的。它們是從我們天生的避免痛苦和滅亡的傾向,也是從個人所累績起來的對於他人行為的感情反應推導出來的。

只有由有靈感的人所體現的人類的道德天才,才有幸能提出應用如此廣泛而且根基如此紮實的一些倫理公理,以至人們會把它們作為在他們大量個人感情經驗方面打好基礎的東西接受下來。倫理公理的建立和考驗同科學公理並無很大區別。真理是經得住經驗的考驗的。(Die Wahrheit liegt in der Bewäh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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