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2009

土地倫理學 & oral silence

A.Leopold(1887-1947)提倡這樣的觀點: 自然環境的惡化迫使我們重新反省自己與生存環境的共生關係,說實在的,我們並不足以稱為這片土地的征服者或擁有者,因為我們同時是這個生存環境知社群的一個member。

現在,認真的思考有關於"共生關係"的概念,Leopold的問題就會越來越複雜。
對Ecology而言,倫理就是為了生存而奮鬥時,為了行動自由所增加的限制。但是對Philosophy來說,倫理是對anti-social action和social actionn的區別。無論如何,我們都在探討一群或是個人在彼此依賴的時候,可能引起合作模式的傾向。Ecology上稱為"共生"。

我們對共生有了基本的理解之後,我們主要思考的問題是有關「我們是否可以合理地說:我們不是土地的征服者或擁有者,而是這個生存環境的一個member,換言之是"共生"的。」?
Leopold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判斷清楚我們所界定的「倫理範圍」(ethical domian)。這個範圍指的是道德規範所涵蓋的領域。如果我們仔細思考這個涵蓋的領域,我們會發現,這個涵蓋範圍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奴隸」這件事, 我們並不是總是將奴隸當作財產的,至少在重視人權的地方可以找到反例。雖然還有許多尚待解決的問題,但是「『倫理範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這件事可以被確定, 我們就有好的理由繼續解決權力的問題。(千萬別放棄。)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延伸『倫理範圍』如何可能?」的問題。這個問題也是土地倫理學的核心問題。我們必須注意,我們不能用「差異性」當做deny它者擁有權力與否的理由,例如「要求擁有選擇墮胎權」這件事並不能用「男女差異性」來論定「『男性要求擁有選擇墮胎權』或『女性要求擁有選擇墮胎權』」誰較有合理性。擁有選擇墮胎權不是關於性別的議題,而是「倫理範圍如何可能」的問題。同樣,在動物權力或是植物權力的問題,並不能用「動物在理性上的差異」來判斷權力問題,想像一個出生一個月的嬰兒與一匹馬,誰較有理性?是否較具理性的一方能夠擁有權力,而另一方則否?或者,根本上的問題只是「誰能夠擁有『感受』,『談話』與否」?

oral silence: 其實我想分享這篇已經很久了,礙於本身對倫理學的理解力不高,也無法給出較好的答案,就一直擱著。這類問題對我而言一直是最困難的問題, 卻是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